关于对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1号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2020年1月,你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瀚瑞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瀚瑞”)提供拆借款3,450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28%。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收回2,083万元,剩余1,367万元尚未收回。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2020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显示,你公司2017年10月开立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向江苏新宇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宇能”)支付采购原材料货款。你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分别持有江苏新宇能20%、15%的股份,公司将江苏新宇能认定为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9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数媒”)等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0年4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龙源数媒的股东于2018年12月25日通知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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