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承诺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及山东能源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了解了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整合重组政策、八家医院的实际运营情况、权属现状及医院性质等资料,认为此次公司申请豁免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增资承诺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山东能源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承诺的事项。
公司及山东能源医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增资承诺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申请豁免履行对山东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顾维军 高秀华 潘爱玲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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