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海德曼 股票代码:688577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Headman Machinery Co.,Ltd.
(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北山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2020年9月15日
特别提示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本公司”
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2,282,047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2.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5),截止2020年9月1日(T-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5.27倍。本次发行价格33.13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31.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4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2.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9.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33.13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2.4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2017年、2018年、2019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性变动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工程机械、通用设备、军事工业等下游行业领域。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是影响发行人和机床工具行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固定资产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国民经济增长幅度。
2019 年我国机床行业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下滑的影响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机床行业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降低2.7%。其中金属切削机床行业营业收入同比降低11.3%。受此影响,2019年发行人高端数控车床产能利用率全年降至68.74%,普及型数控车床产能利用率全年降至54.09%。经济下行对小微型企业影响巨大,发行人普及型数控车床的销售客户主要为小型微利企业,该类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受此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中普及型数控车床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2018年的42.97%降低至2019年的36.92%。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9.97%,营业利润同比下降21.34%。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20年1-4月我国机床工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营业收入同比降低12.9%。我国机床工具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下行区间后,仍将处于行业探底恢复阶段,整体形势较为严峻。若经济探底短期无法恢复,将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逐步走低,进而对发行人利润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下游汽车行业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下游行业中汽车行业的销售额分别为 22,264.91 万元、28,426.69万元和21,562.96万元,占发行人下游客户销售额占比为66.90%、66.57%和 56.07%,汽车行业为发行人占比最高的下游行业。受到中美经贸摩擦、环保
标准提高、新能源补贴退坡等因素的影响,汽车行业承受了较大压力。2018 年
我国汽车行业首次出现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
分别为2,782.70万辆和2,816.30万辆,同期分别下降7.06%和4.75%;2019年我
国汽车行业继续下行,产销量分别为2,552.80万辆和2,551.50万辆,同期分别下
降8.72%和9.40%。
2020 年初,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对汽车行业亦造成显著的影响。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年1季度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347.4万辆和367.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45.2%和42.4%。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1-4月,全国汽车产量为557.3万辆,同比下降32.3%,虽然月度降幅逐步收窄,但预计2020年度国内汽车行业整体仍不乐观。
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含税)为11,742.33万元,其中,来自汽车行业客户的在手订单为6,598.20万元,占发行人在手订单总额的比例为 56.19%。汽车行业在手订单占比相较报告期内汽车行业的平均销售额占比有所减少。若汽车行业产销量进一步下滑,发行人汽车行业客户的需求将进一步减少,将对发行人业绩造成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三)部分核心部件依赖境外品牌的风险
数控车床的核心部件包括数控系统、主轴部件、刀塔部件、尾座部件、导轨、丝杆和轴承等。发行人部分高端数控车床生产所需的数控系统、导轨、丝杆、轴承等核心部件需要采购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业品牌产品。对于主轴部件、刀塔部件、尾座部件中少量标准件和电气元件等亦存在采购境外品牌产品的情形。由于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距,若发行人将上述相关境外品牌的核心部件全部采用国内品牌产品,对于发行人而言,其高端数控车床的精度水平、精度的稳定性、精度的保持性会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高端数控车床的销售情况。
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出现极端情况,则可能因封锁、禁售、限售,导致上述核心部件面临断供,导致发行人的部分高端数控车床产品无法正常生产销售,严重影响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
鉴于上述情形,在相关核心部件国内产品技术水平未达到境外品牌之前,发行人存在部分核心部件依赖境外品牌的风险。
(四)部分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保密要求较高,而提升机床精度、稳定性等的部分技术为产品设计工艺,申请专利并因此对外公示将影响企业未来生产经营。因此,发行人将伺服刀塔技术、伺服尾座技术等高端数控车床核心技术的部分内容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暂时未就该等技术申请专利。
对于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核心技术,若相关核心技术泄密,则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会丧失,出现有显著竞争力的竞争对手,产品销售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发行人未来经营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五)新能源汽车发展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的风险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分别为79.40万辆、129.60万辆和124.20万辆,占汽车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2.74%、4.66%和4.83%;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77.70万辆、125.62万辆和120.60万辆,占汽车总销量的比例分别为2.69%、4.47%和4.68%。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虽然目前总体占比较低,但呈现逐年增长趋势。随着我国对新能源汽车的多项鼓励政策,预计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传统汽车市场份额。
传统汽车动力总成的大量零部件均需要使用车床进行加工,而新能源汽车因为动力源的改变,动力总成发生变化,不再需要传统的内燃机,相应地不再需要发动机活塞、缸套、曲轴、凸轮轴和连杆等零部件,且变速箱相应零部件需求也会减少。发行人部分下游汽车行业客户从事传统汽车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生产业务,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对上述客户的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下游汽车行业客户对公司数控车床产品的需求,进而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六)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数控车床行业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市场竞争激烈,产业集中度较低。数控车床市场尤其是高端数控车床市场,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主要来自以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以及台湾地区的先进企业为代表的高端数控车床制造商,以及部分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高端数控车床企业。经测算,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在金属切削机床行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0.36%和0.39%。受到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影响,发行人现有产品的价格、毛利率存在下降以及现有产品被竞争对手产品取代的可能,从而影响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若发行人在激烈的竞争中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市场竞争地位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将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风险
最近三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614.01万元、6,638.18万元和6,933.50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6.85%、15.53%和18.02%。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计提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5.16万元、135.76万元和112.71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89%、2.04%和2.16%。报告期各期,实际核销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22.29万元、319.71万元和84.24万元坏账,实际核销坏账准备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53%、4.82%和1.62%。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由于公司的业务模式特点,在信用政策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仍会保持较大金额且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出现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从而发生坏账的风险,对公司的利润水平和资金周转会产生一定影响。
(八)存货金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497.78万元、19,464.20万元和14,695.1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54.52%、54.39%和41.52%,存货在公司流动资产中占比较高。
公司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比重较大,报告期各期末,三项合计占比分别达到92.68%、91.17%和86.39%。主要系公司原材料批量采购,产品生产环节多和生产周期较长,原材料和产品类别较多,材料成本比重大,按订单装配式生产,以及为满足交货及时性进行成品标准机备库的生产经营模式等因素所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7.30万元、13.09万元和4.24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2.06%、0.20%和 0.08%。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 62.83 万元。倘若未来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产生存货滞压的情况,产生更多的存货跌价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九)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及高兆春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 85.48%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改变,高长泉、郭秀华及高兆春三人仍然处于控股地位,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64.10%的股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
由于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异,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使本公司作出并不利于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以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使公司面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十)内控不足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供应商周转贷款、关联方资金拆借、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第三方回款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其中,报告期内,发行人仅2017年存在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的情况,金额为4,10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两笔资金拆借,分别为2017年1月向关联方拆出资金300万元、2018年2月向关联方拆入资金30万元;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645.25万元、190.44万元和121.58万元,第三方回款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分 别 为1.94%、0.45%和0.32%。
对于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已进行清理、整改。但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扩大势必给财务内控的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如果财务内控制度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644号文,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8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浙海德曼”,证券代码“688577”,A股股本为5,397.172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228.2047万股将于2020年9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16日
(三)股票简称:浙海德曼
(四)股票扩位简称:海德曼装备
(五)股票代码:688577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3,971,72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5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282,047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689,673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75,000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六、(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364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42,953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2.1.2条中第一套标准内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7.880831亿元,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9,957.6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4,210.00万元,营业收入为38,473.62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中第(一)项标准内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 名 称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名 称 Zhe JiangHeadmanMachineryCo.,Ltd.
注册 资 本 4,047.172万元
(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高长泉
住 所 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北山头
智能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及工作站、工业自动控
经营范围 制系统装置制造、研发,机床、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电子元件、
建筑用金属配件、水暖管道零件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数控车床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
技术企业,致力于高精密数控车床的核心制造和技术突破。自
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现代化“工业母机”机床的研发、设计、
主营业务 生产和销售。公司现有高端数控车床、自动化生产线和普及型
数控车床三大品类、二十余种产品型号(均为数字化控制产
品)。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造、工程机械、通用设备、
军事工业等行业领域
所属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 话 0576-87371818
传 真 0576-87371010
电子 邮 箱 hdm@headman.cn
董事会秘书 林素君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高长泉、郭秀华及高兆春。高长泉与郭秀华为夫妻关系,高兆春为高长泉、郭秀华夫妇之子。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长泉直接持有公司12,976,733股,持股比例为32.06%;郭秀华直接持有公司6,604,280股,持股比例为16.32%;高兆春直接持有公司9,335,895股,持股比例为23.07%。
同时,高长泉持有虎贲投资(持有发行人8.65%的股份)35.0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高长泉持有高兴投资(持有发行人5.38%的股份)26.46%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郭秀华持有高兴投资10.00%股权。
综上,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及高兆春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85.48%的股份。
高长泉、郭秀华及高兆春的基本情况如下:
高长泉先生,195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2627195910******,工商管理专业专科学历,发行人董事长。1983年3月至1985年5月,任玉环县普青中学教师;1985年6月至1987年12月,任玉环县陈屿中学教师;1988年1月至1995年2月,玉环县琉泰贸易公司任职;1995年3月至2015年10月,历任海德曼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此外,高长泉先生现兼任发行人子公司玉环通快执行董事兼经理、凹凸人监事,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兴投资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务。
郭秀华女士,195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2627195812******,未取得正规学历文凭,发行人董事。1993年3月至2015年10月,历任海德曼有限执行董事、监事;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郭秀华女士现兼任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海德曼监事,发行人股东高兴投资监事。
高兆春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1021198309******,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发行人副董事长。2008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海德曼有限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2019年9月开始兼任高端机床与智能制造工程中心主任。高兆春先生现兼任发行人子公司上海海德曼执行董事,凹凸人执行董事、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长泉持股比例为 24.04%;郭秀华持股比例为12.24%;高兆春持股比例为17.30%。同时,高长泉持有虎贲投资(持有发行人6.48%的股份)35.03%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高长泉持有高兴投资(持有发行人 4.04%的股份)26.46%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郭秀华持有高兴投资 10.00%股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图:
综上,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及高兆春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64.10%的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名。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高长泉 董事长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2 高兆春 副董事长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3 郭秀华 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4 白生文 董事、总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5 宋齐婴 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6 罗鄂湘 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7 沈梦晖 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2、监事简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1名。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何志光 监事会主席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2 黄理法 监事、研发中心技术员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3 阳春莲 职工代表监事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3、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5名,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1 白生文 董事、总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2 葛建伟 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3 张建林 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4 林素君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5 何丽云 财务负责人 2018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
4、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公司共有7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高长泉 董事长
2 白生文 董事、总经理
3 葛建伟 副总经理
4 石鑫 研发中心主任
5 顾友法 研发中心电气设计室主任
6 卢凤燕 研发中心工程师
7 贺子龙 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室主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公司任职/亲属关系 直接持股情况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1 高长泉 董事长 1,297.67 24.04% 36个月
2 高兆春 副董事长 933.59 17.30% 36个月
3 郭秀华 董事 660.43 12.24% 36个月
2、间接持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售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1 高长泉 董事长 180.25 3.34% 36个月
2 郭秀华 董事 21.78 0.40% 36个月
3 白生文 董事、总经理 70.00 1.30% 36个月
4 林素君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17.50 0.32% 36个月
理
5 葛建伟 副总经理 35.00 0.65% 36个月
6 张建林 副总经理 35.00 0.65% 36个月
7 何丽云 财务负责人 2.33 0.04% 36个月
8 何志光 生管部装配工厂厂 17.50 0.32% 36个月
长、监事会主席
9 黄理法 监事、研发中心技术 17.50 0.32% 36个月
员
10 阳春莲 销售部区域经理、职 7.00 0.13% 36个月
工代表监事
11 石鑫 研发中心主任 35.00 0.65% 36个月
12 顾友法 研发中心电气设计 10.50 0.19% 36个月
室主任
13 卢凤燕 研发中心工程师 10.50 0.19% 36个月
14 贺子龙 研发中心机械设计 1.87 0.03% 36个月
室主任
注:间接持股数量=(对虎贲投资的出资比例×虎贲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对高兴投
资的出资比例×高兴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本公司股本数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设立符合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平台:虎贲投资和高兴投资。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虎贲投资
虎贲投资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之一,持有公司股份35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6.48%股份)。虎贲投资除持有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形。虎贲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5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 1,500万元
实收资本 1,5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高长泉
注册地 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九山村九子岙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目前持有发行人8.65%的股份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1,500.01
(万元)
(未经审计) 净资产 1,499.91
净利润 -0.02
虎贲投资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形式 出资份额 出资占比 现任发行人职务情况
(万元) (%)
1 高长泉 普通合伙人 货币 525.51 35.03 董事长
2 白生文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53.13 16.88 董事、总经理
3 石鑫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38.28 9.22 研发中心主任
4 张建林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6.57 8.44 副总经理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形式 出资份额 出资占比 现任发行人职务情况
(万元) (%)
5 葛建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26.57 8.44 副总经理
6 林素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63.28 4.22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7 何志光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6.33 3.76 生管部装配工厂厂长、
监事会主席
8 黄理法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6.33 3.76 监事、研发中心技术员
9 李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5.00 1.00 研发中心技术员
10 杨丰收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5.00 1.00 生管部机加工厂厂长
11 何丽云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 0.67 财务负责人
12 文凤英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 0.67 销售部区域经理
13 李明川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0 0.67 原财务部会计,现已退
休
14 殷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00 0.53 品保部副部长
15 祝团和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00 0.53 生管部装配工厂科长
16 荀晓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8.00 0.53 研发中心技术员
17 伍小平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 0.33 玉环通快副科长
18 曾从飞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 0.33 生管部员工
19 李鹏飞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 0.33 研发中心技术员
20 程林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 0.33 内审部部长
21 陈兴祥 有限合伙人 货币 5.00 0.33 研发中心技术员
22 冯晓欢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科长
23 卫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研发中心技术员
24 康凯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研发中心技术员
25 徐焕彬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装配工厂员工
26 杨光周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员工
27 王晓琴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员工
28 秦培杰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玉环通快科长
29 肖杨春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研发中心技术员
30 蒋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装配工厂员工
31 虢文清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员工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出资形式 出资份额 出资占比 现任发行人职务情况
(万元) (%)
32 赵李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研发中心技术员
33 邓兴全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品保部员工
34 黄金宝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生管部员工
35 黄键东 有限合伙人 货币 3.00 0.20 研发中心技术员
36 赵伟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 0.13 生管部机加工厂副厂
长
37 董远军 有限合伙人 货币 1.00 0.07 销售部销售员
合计 1,500.00 100.000 --
虎贲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高兴投资
高兴投资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之一,持有公司股份2,178,375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4.04%股份)。高兴投资除持有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形。
高兴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1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 210万元
实收资本 2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长泉
注册地 玉环县玉城街道南门居康育北路286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主营业务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目前持有发行人5.38%的股份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主要财务数据 总资产 210.03
(万元)
(未经审计) 净资产 207.13
净利润 -0.01
高兴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序号 股东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万元)出资占比(%) 现任发行人职务情况
1 高长泉 货币 55.56 26.46 董事长
2 郭秀华 货币 21.00 10.00 董事
3 白生文 货币 10.54 5.02 董事、总经理
4 卢凤燕 货币 10.12 4.82 研发中心工程师
5 顾友法 货币 10.12 4.82 研发中心电气设计室主任
6 郭素琴 货币 7.87 3.75 生管部采购科员工
7 阳春莲 货币 6.75 3.21 销售部区域经理、职工监事
8 张建林 货币 5.27 2.51 副总经理
9 葛建伟 货币 5.27 2.51 副总经理
10 任鹏 货币 4.50 2.14 销售部部长
11 张高超 货币 4.50 2.14 销售部区域经理
12 杨正才 货币 4.50 2.14 销售部区域经理
13 王二杰 货币 4.50 2.14 销售部区域经理
14 彭慧 货币 4.50 2.14 生管部采购科科长
15 雍树玮 货币 4.20 2.00 生管部生产总监
16 黄理法 货币 4.20 2.00 监事、研发中心技术员
17 何志光 货币 4.20 2.00 生管部装配工厂厂长、监事
会主席
18 杨小雷 货币 3.37 1.61 研发中心技术员
19 胡月英 货币 3.37 1.61 原生管部员工,现已退休
20 杨学尧 货币 3.37 1.61 生管部监察员
21 唐大兵 货币 3.37 1.61 销售部区域经理
22 黄长春 货币 3.37 1.61 行政人事部副部长
23 高兆鹤 货币 3.37 1.61 销售部副部长
24 陈义云 货币 3.37 1.61 生管部员工
25 汪助 货币 2.70 1.29 销售部科长
26 姬志恒 货币 2.70 1.29 研发中心自动化室主任
27 石鑫 货币 2.64 1.26 研发中心主任
28 林素君 货币 2.64 1.26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序号 股东 出资形式 出资金额(万元)出资占比(%) 现任发行人职务情况
29 卫连生 货币 2.25 1.07 研发中心技术员
30 贺子龙 货币 1.80 0.86 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室主任
31 孟亚龙 货币 1.28 0.61 研发中心技术员
32 胡永顺 货币 1.12 0.54 销售部区域经理
33 韩照 货币 1.12 0.54 研发中心机械设计室副主
任
34 吕涛 货币 0.54 0.26 销售部区域经理
合计 210.00 100.00 --
高兴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047.172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35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 25.01%。公司原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40,471,720 100.00% 41,689,673 77.24%
高长泉 12,976,733 32.06% 12,976,733 24.04% 36个月
高兆春 9,335,895 23.07% 9,335,895 17.30% 36个月
郭秀华 6,604,280 16.32% 6,604,280 12.24% 36个月
玉环虎贲投资合伙企业 3,500,000 8.65% 3,500,000 6.48% 36个月
(有限合伙)
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 2,178,375 5.38% 2,178,375 4.04% 36个月
司
台州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34,000 5.52% 2,234,000 4.14% 12个月
(SS)
其中:404,717股
叶茂杨 1,618,867 4.00% 1,618,867 3.00% 股份限售36个月;
1,214,150股股份
限售12个月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股)
徐宝春 1,214,150 3.00% 1,214,150 2.25% 12个月
天津永如有成商务信息咨 809,420 2.00% 809,420 1.50% 12个月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675,000 1.25% 24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542,953 1.01% 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本 - - 12,282,047 22.76% -
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合计 40,471,720 100.00% 53,971,720 100.00% -
注:SS代表State-own Shareholder,指国有股东。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限售期限
1 高长泉 12,976,733 24.04 36个月
2 高兆春 9,335,895 17.30 36个月
3 郭秀华 6,604,280 12.24 36个月
4 虎贲投资 3,500,000 6.48 36个月
5 高兴投资 2,178,375 4.04 36个月
6 台州创投(SS) 2,234,000 4.14 12个月
其中:404,717股股份限
7 叶茂杨 1,618,867 3.00 售36个月;1,214,150
股股份限售12个月
8 徐宝春 1,214,150 2.25 12个月
9 天津永如 809,420 1.50 12个月
10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675,000 1.25 24个月
合计 41,146,720 76.24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为民生证券全资子公司,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票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股) 股票数量的比例
民生证券投资 675,000 5.00% 22,362,750.00 24个月
有限公司
除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5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3.1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42.47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以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51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78元(根据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20元(根据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47,255,000.00 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60号):经我们审验,截至2020年9月10日13时41分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500,00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447,255,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308,713.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1,946,286.79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530.87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
发行费用概算 6,530.87万元
其中: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3,800.00万元
审计费用和验资费用 1,518.87万元
律师费用 684.34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5.94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21.72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8,194.63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15,756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75,000股,占发行总量的 5%。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355.18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130,0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061490%,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5,123,320股,放弃认购数量6,68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695,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7,694,995股,放弃认购数量5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685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1238 号)。天健会计师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经营状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2020年1-6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0〕8904 号”审阅报告,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0年1-6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9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26,000~29,000 -0.84%~10.61%
净利润 3,500~3,900 44.14%~60.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00~3,900 44.14%~60.6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3,100~3,500 42.80%~61.22%
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根据订单签订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公司预计净利润增长系受高端数控车床毛利贡献增加、财务费用支出减少以及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所影响。
上述2020年1-9月业绩预告信息未经审计或审阅,仅为公司初步预测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或重大安全事故。
综上,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浙江海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 19935101040068740
曼智能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355878402934
备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120708112904537496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浙海德曼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山大地纬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888
保荐代表人 张莉、叶云华
联系人 张莉、叶云华
联系方式 010-8512799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莉女士,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海川智能(300720.SZ)深交所创业板IPO项目、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在审)等。
叶云华先生,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腾龙股份(603158.SH)上交所主板IPO项目、圣阳股份(002580.SZ)深交所中小板IPO项目、江苏晶
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在审);曾参与或负责兄弟科技
(002562.SH)深交所中小板非公开发行项目和可转债发行项目;先导智能
(300450.SZ)深交所创业板重大资产收购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浙江诸暨惠风投
资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富润(600070.SH)上交所主板重组并购财务顾问项目;库
马克(831251.OC)、洁华控股(832537.OC)、神玥软件(833534.OC)新三板
挂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
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就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担任董事对其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间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实际控制人之亲属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郭素琴、杨学尧就其所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虎贲投资和高兴投资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间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出资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职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相关职务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相关职务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企业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相关职务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股东台州创投、天津永如和徐宝春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台州创投、天津永如、徐宝春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股东叶茂杨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叶茂杨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618,867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申报前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404,717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其余1,214,150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白生文、何志光、黄理法、阳春莲、林素君、葛建伟、张建林和何丽云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则的相关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长泉、白生文、葛建伟、石鑫、顾友法、卢凤燕和贺子龙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
(4)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高兆春、郭秀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高兆春、郭秀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本企业出资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股东台州创投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台州创投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本单位合伙人/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发行人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行人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发行人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A.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E.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D.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E.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①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D.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E.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①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F.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发行人新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G.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发行人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发行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发行人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工作。
4、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发行人回购股份
A.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发行人回购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D.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A.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股份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股份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5、本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发行人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发行人上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4、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的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企业承诺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中介机构承诺
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技术创新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型发展为战略,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产品、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产品和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增强产品供应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开拓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寻求更多合作伙伴。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4、公司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股东身份,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董事、监事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所有相关承诺的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4、发行人监事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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