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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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胡海若律师、雷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0年9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代表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3,324,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717%,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9,505,6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2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818,5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通过现场及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215,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1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2020年9月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递交的《关于增加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0年9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除上述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外,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江西永联作为提案人,其提案主体资格合法,提案程序合法合规,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4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第2、4、10项议案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林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2,968,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4%;反对 355,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6%;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859,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90%;反对35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0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666,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3%;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29,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97%;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受让南昌绿色兴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135,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8%;反对 188,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2%;弃权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27,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19%;反对1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7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665,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0%;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29,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82%;反对1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0,500,2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2%;反对2,823,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91,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981%;反对2,823,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境外发行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0,499,3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2%;反对2,824,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390,8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954%;反对2,824,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在境外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8,614,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51%;反对4,709,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48%;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50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205%;反对4,709,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78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2,989,8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3%;反对3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881,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35%;反对3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3,046,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 19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9%;弃权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938,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40%;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931%;弃权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58,604,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43%;反对4,719,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7%;弃权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96,1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910%;反对4,719,1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075%;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均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胡 海 若
    
    雷 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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