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九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粤广信君达法字第610-3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武清、官招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0年9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18,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189 %。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
3、上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8,449,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498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袁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Yuan Ye James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Dannie Yuan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陈长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文生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刘志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洪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顾颖诗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4.02选举蔡燕薇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三)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上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实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 %;反对 30,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4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反对30,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袁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2.02选举Yuan Ye James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2.03选举Dannie Yuan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2.04选举陈长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文生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3.02选举刘志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3.03选举洪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
4、审议《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选举顾颖诗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4.02选举蔡燕薇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
同意48,41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60%,议案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 %。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