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0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1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宪才 康斌生 张宇锋
日期: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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