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增资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项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该项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本次配股增资价格经温州银行股东大会及监管机关审批通过,全体股东配股价格一致,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3、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薛安克 蔡家楣 徐晓东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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