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客观情况,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绩效,并起到有效激励公司干部员工的作用。本次调整有利于保持公司核心干部员工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履行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
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14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1.2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收购湖北鑫成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股权之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独立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聘请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的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委派经办评估师具备任职资格,具备资产评估专业能力。
2、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委派的资产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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