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普生物:关于公司副总经理梁昭平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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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119 证券简称:瑞普生物 公告编号:2020-147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梁昭平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梁昭平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梁昭平:
    
    经查,你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副总经理,存在违规减持行为。2020年7月13日晚间,瑞普生物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7月13日14时16分,在瑞普生物业绩预告敏感期内,你的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减持金额为976,125元,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髙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转达公司副总经理梁昭平先生。公司将督促梁昭平先生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髙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天津证监局《关于对梁昭平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9号)
    
    特此公告。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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