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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关于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秀梅律师、范瑞林律师对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14点00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共一项议案,即《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中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4日14点00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工业园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5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650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24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626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12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公司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的投票股东身份进行验证,本所认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一项议案进行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审议了该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二)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公司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说明和确认。
(三) 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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