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本次交易事项相关文件后,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本次交易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 敏
2020年9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恒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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