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交易等相关事宜。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就本次交易所编制的《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协议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由交易各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有关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审计、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8、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庞 敏
2020年9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恒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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