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20—064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风险提示:
1、东宝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并未就具体的承诺净利润金额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是东宝集团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安排,不构成东宝集团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公开承诺或盈利预测。
2、《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不构成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对未来业绩的判断。公司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呈现逐年下滑的变动趋势,与相关业绩承诺中的净利润金额增长趋势不一致。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天津桢逸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提出公司分红相关议案及东宝集团支持该等议案的前提是“不违反有关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4、天津桢逸、东宝集团已分别作出承诺:天津桢逸承诺在按照《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提出公司分红事宜相关提案前,将会把该等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若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该等提案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天津桢逸不会把该等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东宝集团承诺若天津桢逸违反
前述承诺,东宝集团不会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支持前述议案通过。
2020年9月10日,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5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相关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事项回复如下:
1.根据公告,本次交易中,东宝集团就上市公司2021-2023年的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向受让方作出承诺,承诺数较公司2019年实际扣非净利润增幅较大且逐年增长,与公司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逐年下滑的变动趋势不一致。请公司、控股股东核实并补充披露:(1)东宝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是否就公司未来业绩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2)上述承诺是否构成东宝集团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公开承诺或盈利预测,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3)上述业绩承诺是否代表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对未来业绩的判断,请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1)东宝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是否就公司未来业绩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
东宝集团在本次交易前,并未就具体的承诺净利润金额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东宝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基于其对公司的了解和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受让方之间就业绩承诺目标进行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因此,东宝集团向受让方作出前述业绩承诺是东宝集团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安排。
(2)上述承诺是否构成东宝集团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公开承诺或盈利预测,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东宝集团在《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做出的业绩承诺系东宝集团向受让方作出的单方面承诺,不构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公开承诺或盈利预测。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的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重组人胰岛素产品面临竞争对手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公司的胰岛素新产品甘精胰岛素销售仍在爬坡过程中,且未来预计会有其他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获批;门冬胰岛素、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门冬胰岛素50注射液、GLP-1利拉鲁肽注射液等公司的新产品仍在临床试验和报产过程中,面临临床试验和审批的不确定性。除此以外,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快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公司总体还面临带量采购的政策的不确定性。
若业绩承诺目标未能实现,东宝集团应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对德弘钰泰进行现金补偿。但如果业绩承诺目标未能实现,东宝集团有足够的能力对德弘钰泰进行现金补偿。为担保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及其他义务的履行,东宝集团同意与德弘钰泰签署股份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万股股份质押给德弘钰泰。
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东宝集团,公司不需要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也不会因此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是,东宝集团作出的上述业绩承诺的达成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若业绩承诺目标未能实现,德弘钰泰可能主张行使前述5,000万股股份的质权,从而导致公司的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因此,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上述业绩承诺是否代表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对未来业绩的判断,请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明确意见,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上述业绩承诺系东宝集团在《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向受让方作出的单方面承诺,东宝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未就具体的承诺净利润金额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直接沟通,上述业绩承不构成公司或董事会、管理层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该等业绩承诺的达成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公告,协议双方约定,自交割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内的每一会计年度,天津桢逸将提出上市公司在该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50%的议案,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东宝集团、天津桢逸将支持该等议案被审议通过。请公司、东宝集团核实并补充披露:(1)上述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并对比公司近三年实际分红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差异;(2)上述分红约定是否符合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规定;(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相关措施,确保股东提出的分红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4)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上述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并对比公司近三年实际分红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差异
(a)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如下:
(i)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规定的股东回报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ii)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原则、现金分红条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iii)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相对上一年度同比有增长,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分配。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有重大项目投资的情况下,且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满足长期发展的需求,增强后续发展,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iv)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为保障公司股东依法获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自交割日起至业绩承诺期届满之日内的每一会计年度,天津桢逸将提出上市公司在该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50%的议案,交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东宝集团、天津桢逸将支持该等议案被审议通过。东宝集团与受让方约定的“可分配利润”的界定与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均为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前述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理由如下:
(i)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持股3%以上的股东,天津桢逸享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利,《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对天津桢逸提出分红议案进行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ii)《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天津桢逸可提出的利润分配的议案为“上市公司在该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可分配利润的50%的议案”,前述议案是在公司年度存在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低于最近一年公司可分配利润的50%,该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天津桢逸和东宝集团确认,若《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的分红事项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相悖的,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天津桢逸和东宝集团不会履行与公司章程相悖的约定。
(iii)天津桢逸提出分红议案及东宝集团支持该等议案的前提是“不违反有关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若提出分红议案违反有关规定、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则协议约定的前提未达成,天津桢逸无权提出相关议案,东宝集团也无义务支持相关议案被审议通过。
(b)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与公司最近三年实际分红情况基本符合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年度现金分红占 2018年年度现金分红占 2017年年度现金分红占
2019年年度公司可分配利 2018年年度公司可分配利 2017年年度公司可分配利
润的比例 润的比例 润的比例
55.3% 53.3% 45.2%
综上,东宝集团与受让方之间关于分红的约定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约定的分红比例与公司最近三年实际分红情况基本符合。
(2)上述分红约定是否符合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行为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影响上市公司人员、财务、机构或业务的独立性。
上述分红约定不影响公司资产完整,也不会影响公司人员、财务或业务的独立性。对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性,《行为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应当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上述分红约定未导致控股股东违反其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a)作为持股3%以上的股东,天津桢逸依法享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权利,《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对天津桢逸提出提案的事项进行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
定。
(b)天津桢逸仅有权提出相关议案,该等议案仍需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只有依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实施。控股股东仅能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其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未通过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或对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不正当影响,未违反《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对于控股股东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
(c)根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天津桢逸提出相关议案,控股股东支持该等议案的前提是“不违反有关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若提出分红议案违反有关规定、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则协议约定的前提未达成,天津桢逸无权提出相关议案,东宝集团也无义务支持相关议案被审议通过。因此该等约定并不会妨碍东宝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依法履行其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依法自主行使表决权。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相关措施,确保股东提出的分红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股东提出的分红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以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a)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向天津桢逸询问并收到天津桢逸作出的承诺:“天津桢逸在按照《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的约定提出上市公司分红事宜相关提案前,将会把该等提案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充分讨论确认该等提案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后,天津桢逸再把前述提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该等提案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天津桢逸不会把该等提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收到天津桢逸或东宝集团提交的提案后,将综合考虑保障公司股东依法获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公司年度资金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对提案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结论。
(b)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向东宝集团询问并收到东宝集团作出的承诺:“若天津桢逸违反前述(a)项承诺的约定,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充分讨论确认上市公司分红事宜相关的提案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就直接将该等议案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东宝集团不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支持前述议案通过。”
(c)公司监事会将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职权,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逐一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为:(a)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最近三年实际分红情况基本符合;(b)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未导致控股股东违反其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规定;(c)天津桢逸和东宝集团已就现金分红事宜作出相应承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持续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保障股东提出的分红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综上,东宝集团与受让方之间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协议约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a)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未违反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最近三年实际分红情况基本符合;(b)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约定未导致控股股东违反其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有关规定;(c)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保障股东提出的分红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综上,东宝集团与受让方之间关于公司现金分红的协议约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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