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刻得: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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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并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额外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六、监事会的监督
    
    (一)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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