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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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1日14点30分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树雄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9,027,9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1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7,924,4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2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03,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03,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汤昕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