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电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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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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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90644-3号
    
    致: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0年8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11日15点在石家庄市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成锁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人,代表53,809,7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698%。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4.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1)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并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董事会换届并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关于监事会换届并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对上述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第(2)(3)(4)项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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