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20-086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0)闽05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闽05破2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对安通控股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泉州市、丰泽区两级政府、中介机构组成)担任管理人。
2.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安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0年3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公告了债权人中航信托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9月11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送达的(2020)闽05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闽05破21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航信托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申请事由:2020年3月18日,中航信托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0年9月11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中航信托以被申请人安通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控股进行重整,安通控股对中航信托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泉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通控股系上市公司,办公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应认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泉州,故泉州中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中航信托与安通控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安通控股未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安通控股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当认定安通控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航信托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安通控股重整。安通控股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其作为上市公司,核心经营资产及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泉州中院做出的(2020)闽05破21号《决定书》,泉州中院指定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泉州市、丰泽区两级政府、中介机构组成)担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刘律师、陈律师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泰禾广场9号楼1310-1312
电话:0595-28000951、0595-28000952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前,预重整期间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不再申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29日9时30分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因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安通”。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在重整期间,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泉州中院(2020)闽05破21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安通控股管理人承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提示
1.2019年12月18日,泉州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和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和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目前已处于重整进程中,债权人会议能否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仍为负值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4.截至目前,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合计为13.09亿元,上述资金占用余额尚未归还;公司同时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现场核查,违规担保的余额合计人民币399,947.93万元。
5.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净资产为负,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2020)闽05破申13号裁定书
(二)(2020)闽05破2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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