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微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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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杨云春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杨云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阿斌先生、蔡猛先生、周家玉女士、刘波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阿斌先生、蔡猛先生、周家玉女士、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且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丛培国:_______________
    
    景贵飞:_______________
    
    刘 婷: _______________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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