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管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05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李伟先生的个人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李伟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2、李伟先生的提名、任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李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独立董事:周科平、张继德、李相志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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