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更正说明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了《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0 年 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经本所律师自查发现,部分内容存在笔误需予以更正,现更正如下:
法律意见书原文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现更正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20年1月2日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法律意见书原文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2月4日召开的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现更正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2月31日召开的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1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原文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215,2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8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777,1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26%。
现更正为: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0年1月10日下午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777,1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438,0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61%。
除上述内容,法律意见书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述更正,对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被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未造成影响,对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结论未造成实质影响。由此引起的不便,本所深表歉意。
特此说明!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更正说明(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更正说明》之签署页)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殷长龙
余松竹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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