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城: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0-091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7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为归还贷款,于2018年11月向叶飞、朱美英、潘建德、任移生个人借款共计 1370 万元,上述款项计入“存货-备用金-个人借款”会计科目,上述借款属于公司负债,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你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上述会计处理差错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分别同步虚减资产和负债1370万元、1210万元,直至2019年年报才作出审计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已经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提高自身财务水平;同时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城影视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