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0-091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7号)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为归还贷款,于2018年11月向叶飞、朱美英、潘建德、任移生个人借款共计 1370 万元,上述款项计入“存货-备用金-个人借款”会计科目,上述借款属于公司负债,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你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上述会计处理差错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分别同步虚减资产和负债1370万元、1210万元,直至2019年年报才作出审计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已经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认真学习,提高自身财务水平;同时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