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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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贤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0-059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33楼08单元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455,543,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4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55,537,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477%,议案1现场回避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4,510,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1,033,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27,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对控股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3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所述控股孙公司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惠州新能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深圳新能源”)全资子公司,贤丰深圳新能源由公司持股51%、深圳市聚能永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0%、横琴丰信汇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持股9%,广东贤丰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对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时,广东贤丰未能按出资比例为贤丰惠州新能源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股东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454,510,6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571%)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2.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543,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3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何演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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