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15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今日收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法院通知将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质证。
一、诉讼基本情况
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保理”)诉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鹏锦”)、黄锦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共15起,诉求判决广东鹏锦回购案件所涉应收账款合计27,279.05万元,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详情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2月28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2019年6月15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2019年9月3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2020年1月2日《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7)、2020年6月20日《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2020年8月7日《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案号变更为(2020)鄂0116民初4351-4365号,法院通知将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质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争议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或追认,剥夺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若担保事项成立又得不到追偿,将严重危害大多数股东和上市公司广大中小公众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尚未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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