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 专项存储和使用。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龚巧莉 沈建文 张尚昆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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