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南宁产投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股权质押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南宁产投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子公司股权质押保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为南宁产投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子公司股权质押保证事项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且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为南宁产投新能源汽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子公司股权质押保证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韩志国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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