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研: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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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0]字0910第0562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0910第0562号
    
    致: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研”或“公司”)
    
    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国
    
    电研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国电研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中
    
    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14:30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1号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章晓斌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
    
    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0年9月3日下午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54,501,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39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
    
    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
    
    果如下:
    
    《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354,5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7,0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赵力峰:
    
    贺 维: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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