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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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416 证券简称:爱施德 公告编号:2020-088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1号健兴科技大厦C栋8楼A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黄文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名,代表股份为619,935,5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23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6名,代表股份为2,766,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23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为617,895,9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5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名,代表股份2,039,5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4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提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19,929,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760,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1%;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619,57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反对363,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0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86%;反对363,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14%;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熊洁、李霞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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