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 年9月1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0年9月1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
[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l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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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沅i9。年同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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