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中船防务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船”)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年-2022年持
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及实体企业业务开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合称“本集团”)与中船及其所属企业(以下合称“中船集团”)之间拟发生的大量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决策效率,公司需与中船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中船集团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前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上就该议案回避表决。
我们认为,上述签署补偿协议事项是由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均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签署上述补充协议,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上述补充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王翼初 闵卫国 刘人怀 喻世友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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