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2020年-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已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签署的《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以规范公司及实体企业(以下合称“本集团”)与中船及其所属企业(以下合称“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事项。鉴于本集团业务开展实际,需对原协议相关上限额度进行调整,因此,公司拟与中船签署上述补充协议,以进一步规范本集团与中船集团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决策效率。
上述补充协议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及正常行业条款订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船签署《2020-2022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翼初 闵卫国 刘人怀 喻世友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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