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及相关备查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邵春阳 章武江 方 二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