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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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 ”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⒛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⒛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⒛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 。
    
    `根据股东大会就公司⒛⒛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郑志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为该补充协议内容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郑志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郑志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根据股东大会就公司⒛⒛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冫ao年 甲月 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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