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1号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你公司与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各方签署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及一系列《债权让与协议》、《债务转移协议》,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重组金额共计6.02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29%。上述协议签署后,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月20日才披露上述协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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