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城:关于“16阳城02”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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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债券代码:112452 债券简称:16阳城0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阳城02”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6阳城02”,债券代码:112452)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本期债券的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年利率为4.50%;存续期第四年票面利率为7.28%;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第5年票面利率至6.3%。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阳城0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终(2020年9月9日),“16阳城02”的收盘价为100.1元/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申报日: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6日。
    
    5、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年9月28日(由于2020年9月26日为法定节假日,实际回售资金到账日顺延至2020年9月28日)。
    
    7、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经营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由转售债券受让方自行承担。发行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售业务,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发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根据《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决定下调本期债券存续期第5年的票面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一、“16阳城02”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阳城02。
    
    3、债券代码:11245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30,000万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第4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发行时票面利率为4.50%,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根据2019年8月28日公告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阳城02”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存续期第4年票面利率至7.28%。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26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26日;若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于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还本付息方式: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如投资者选择回售,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12、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末,发行人选择下调存续期第5年票面利率至6.3%。
    
    二、“16阳城0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4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阳城02”,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6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阳城02”。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0年9月28日(由于2020年9月26日为法定节假日,实际回售资金到账日顺延至2020年9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期间利息,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28%。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6阳城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8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24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阳城02”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6阳城02”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申报回售的债券在回售申报经确认后被冻结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中要求,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联系人:柯毅
    
    联系电话:021-803287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
    
    传真:021-80328600
    
    邮政编码:200082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勋、赵宇驰、余朝锋、朱雅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3478、010-60837690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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