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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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20-050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市中院”或“本院”)送达的(2020)桂03民终2804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已于2020年5月12日开庭审理,象山区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舒峥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象山区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舒峥不服象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桂林市中院(2020)桂03民终280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峥,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翠竹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影,该公司董事长。
    
    本案原拟于2020年8月中旬开庭审理。在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前,考虑到上诉人舒峥居住上海、或可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就开庭时间电话询问上诉人舒峥意见。上诉人舒峥以健康原因、身体不适为由,请求把开庭时间推迟至2020年9月;本院考虑了上诉人舒峥意见,确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日。
    
    上诉人舒峥收到开庭传票后,以身体健康为由申请延期一个月开庭。
    
    本院于8月27日回复并告知上诉人舒峥:“根据你提供的材料,目前你尚未住院治疗,而且本案不属于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你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因此延期开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请你按照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活动。”
    
    2020年8月31日,上诉人舒峥向本院邮寄上海第十人民医院关于“舒峥住院时间大约为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情况说明》。
    
    2020年9月2日,上诉人舒峥未在通知开庭的时间到庭应诉;被上诉人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舒峥延期开庭的申请提出异议,要求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舒峥上诉,按照常理,依法快捷审结本案符合上诉人舒峥的诉求和意愿,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舒峥住院的主要原因为涉心脏病和高血压,不是突发疾病或意外,舒峥对于自己的相应病情是预知的。考虑到上诉人舒峥居住上海、可能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本院就开庭时间电话征求过上诉人舒峥意见。
    
    其次,本案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桂林航空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9-065号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是否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上诉人舒峥一审提交的证据主要来源于公共网站,其二审未提交或申请提交新的证据;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明不需要上诉人舒峥本人亲自到庭,即本案不属于上诉人舒峥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上诉人舒峥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且上诉人舒峥在本案一审也委托了代理律师。因此,上诉人舒峥本次延期开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舒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舒峥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舒峥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舒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终审裁定,经依法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本期利润无直接影响。
    
    五、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象山区法院邮寄来的《起诉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本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舒峥就本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起诉讼,该案将于2020年9月15日开庭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的《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六、备查文件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3民终280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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