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合资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合资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认真阅读了本次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事前认可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合资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司,有利于实现产业和金融业务共同发展,为公司上下游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使上下游客户与公司共同成长;公司与供应链金融公司签署《供应链融资服务合同》,参考市场惯例,公司及子公司按照其供应商在供应链金融平台每笔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用,能增加公司及子公司收入,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支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合资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京宝、刘 振、史建庄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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