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会议的相关事项,现就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自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独立董事: 郭 凌 师 萍 张小燕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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