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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244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9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09,289,41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8.2238%。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22,1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112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逐项通过如下子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债券期限
(5)债券利率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限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11)赎回条款
(12)回售条款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9)债券担保情况
(20)可转债评级事项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0、《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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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二〇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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