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吉富星、李堃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0号
吉富星、李堃:
2019年3月28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为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友邦数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友邦”)开立8,3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疆友邦到期未能兑付该商业票据,ST浩源银行账户6,007万元存款被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扣划。2019年5月至12月,ST浩源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多次向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众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周举东控制的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西部蔚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基岩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转出资金累计5.37亿元,截至目前尚有5.31亿元未归还。就前述事项,我所已对ST浩源、周举东等主要责任人作出公开谴责的处分。
你们分别自2019年5月及2019年9月起担任ST浩源的独立董事。你们作为ST浩源的独立董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ST浩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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