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4、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增加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且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
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将上述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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