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核,并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完成收购博思达资产组项目,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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