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4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5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规模........................................ 5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6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7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
(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和分配................................... 12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13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4
(一)关于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4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16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17
三、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18
(一)备查文件........................................................... 18
(二)备查地点........................................................... 18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太龙照明、本公司、公司 指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 指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计划 指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草案 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披露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
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太龙照明A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 指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太龙照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规模
1.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得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
2.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3,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000万份,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 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50人,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的认购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人 职务 拟出资额(万元) 占持股计划的比例
许晓峰 监事 100 3.33%
程晓宇 副总经理 100 3.33%
杜艳丽 财务总监 100 3.33%
其他员工 2700 90.00%
合计 3,000 100.00%
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员工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1. 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许可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
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27,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4%,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毕。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1,327,100股太龙照明股票。同时,拟择机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完成其余标的股票购买。
2. 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本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回购股票均价15.21元/股。
在完成前述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事项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该受让价格以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为前提,以有效调动参加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工作热情为目的,以兼顾员工激励和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后本期计划自行终止。
(2)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期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2.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出售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存续期内,根据需要出售所持公司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公司股票的其他期间。
(4)信托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拟选择合适的信托公司成立相应的信托计划进行管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咨询等服务。
1.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①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③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如决定参与,应拟定资金解决方案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④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⑤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⑥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专业机构;
⑦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⑧授权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
③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④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⑤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⑥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⑧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①、②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①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③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④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特别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会议主持人在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公布表决结果;
⑤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⑥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2.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单独或合计持有 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名候选委员。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②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③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①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②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③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④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⑤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⑥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清算与利益分配;
⑦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⑧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⑨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②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③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0)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同。
(12)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咨询或其他辅助服务。
(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的处置和分配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退出,且不得将所持有的份额权益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管理机构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如因公司主动裁员而发生员工离职,且员工书面要求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可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按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高的金额受让其所持份额。
6、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7、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公司裁员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另有约定除外。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按照本计划约定,持有人转让的上述份额:
(1)若没有完成转让,管理委员会将在标的股票解锁出售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如需补偿时则一并补偿。
(2)若完成转让,则管理委员会将在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如需补偿时由管理委员会协调受让人负责补偿。
(七)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报告“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为准。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及安排具备合法性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公司的确认,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经查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经查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以上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经查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款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6)经查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股票。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款的规定。
(7)经查阅《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以上符合《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款的规定。
(8)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③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④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
⑦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权益的处置办法。
以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的规定。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可行性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11日,于2017年5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太龙照明”,股票代码为300650。
太龙照明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③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④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权益的处置办法;
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⑥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⑦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权益的处置办法;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除尚需履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外,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且相关安排具备可行性。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制定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在购买价格、存续期、锁定期、参加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综合考虑了现有股东的利益。如不考虑员工持股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以截至目前可获取的信息预估,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将对公司业绩有所影响。但员工持股的实施,能够将参加对象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参加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从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长远来看,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预计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地点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园
电 话:0596-6783990
传 真:0596-6783878
联系人:庄伟阳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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