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7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拟递交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于 2019年1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共计1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7,315,060.7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0号、(2018)云01民初3299号],158名投资者中陈*秀、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的诉讼案件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1、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秀损失172509.22元,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49元,由原告陈*秀负担1514.7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534.3元。
2、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强损失 12326.19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刘*强负担71.7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67.3元。
3、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春损失 18781.29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张*春负担142.5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332.5元。
4、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丽损失 29396.51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王*丽负担339.9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793.1元。
5、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贾*伟损失244071.86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38元,由原告贾*伟负担1991.4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4646.6元。
6、被告罗平锌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损失 741089.83元,由被告杨建兴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原告黄*负担6246元,由被告罗平锌电、杨建兴负担14574元。
7、驳回原告陈*秀、刘*强、张*春、王*丽、贾*伟、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知共计176名投资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158名投资者的起诉相关信息公司已根据规定进行披露,另18起因暂未取得基础文件而未详细披露,但公司已于2020年半年报告中披露诉讼标的总金额、案件进展等信息。对18名投资者起诉的相关信息,公司将于获取详细信息后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处于上诉期内,上述判决书的最终判决情况、履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的后续安排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上诉人,上诉标的金额为1,218,174.90元,即本次所涉及6起案件一审法院所判定的赔偿金额。
截止本公告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176起案件,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1,399,590.77元。在上述176起案件中,76起已陆续开庭审理,6起已取得一审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上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民初2550号、(2018)云01民初3299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