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20洋12产年业第投六次资临集时团股股东大份会有的限公司
2020年第五法次律意临见时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国浩书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644-8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律师、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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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2东01大2会年的第召六集、次召临开时程股序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法集律人于意2见020书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2会01议2通年知第中六已列次明临的时提股案东进行大修会改的,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召开会议通知中的时间于2020年9月8日下午15:00在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辉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8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20年9月1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46,091,281股,占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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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总股份的41.8136%。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法持律有持意股见凭书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供的2证01明2文年件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法投律票在意深见圳书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2圳01分2公年司第和六深圳次证临券时交股易东所信大息会网的络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法系律统进意行见。书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585,08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67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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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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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法次律临时意股见东书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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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2)01事2务年所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负责人: 朱继斌_ 法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签字)
岳秋莎 _
黄 夏 _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