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诺威:关于完成补选董事、监事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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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765 证券简称:新诺威 公告编号:2020-068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董事、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补选董事事项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王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名CAI LEI(蔡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及《关于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
    
    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CAI LEI(蔡磊)先生及王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补选监事事项
    
    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决定提名张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0年9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张玲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附件:
    
    CAI LEI(蔡磊)先生简历
    
    CAI LEI(蔡磊):新加坡国籍,1980年4月出生,博士学历。曾任职于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2019年2月至今,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CAI LEI(蔡磊)先生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蔡东晨先生之子,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王辉先生简历
    
    王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现任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泰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中诺果维康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石药集团泰州果维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辉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其通过共成国际有限公司、和择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康日控股有限公司、佳曦控股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43,317股,间接持股比例为0.01%。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张玲女士简历
    
    张玲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现任石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张玲女士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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