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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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 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晏维律师、郑茜元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0年8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20年8月21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2020年8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暨增加融资授信机构范围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2020年8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等事项;5、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31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7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青岛即墨区青威路162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股份总数:1,237,835,239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股份363,434,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0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192,3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963%。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91,366,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1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91,366,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暨增加融资授信机构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354,4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9%;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2,478,8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1%;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363,434,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05%。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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