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在充分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庞欣元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高关中先生、莫宇峰先生、张红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剑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邓春华 陈伟华 黄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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