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担保责任被豁免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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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2020-023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担保责任被豁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13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白塔”)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编号为“(2013)信银杭绍最保字第01258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绍兴白塔作为保证人对中信银行与华夏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电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等值人民币1,560.00万元。
    
    该保证合同对应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因华夏电源公司逾期未还,中信银行于2016年提起诉讼,要求华夏电源公司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所有保证人即浙江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黄一鸣、周美娟、绍兴白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院判决(具体案号为:(2016)浙06民初474号),明确绍兴白塔对华夏电源公司关于合同编号为2014信银杭绍贷字第01389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最高额人民币1,5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为本公司收购绍兴白塔并控股前发生。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年从绍兴白塔的银行存款账户执行扣款人民币1,420,217.34元及美元88,000元(按扣款日汇率换算为人民币合计2,025,322.94元)后发放给中信银行。
    
    遵循谨慎性会计原则,截至目前,绍兴白塔对该担保事项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人民币4,800,000.00元,扣除2017年实际执行款人民币2,025,322.94元后账面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2,774,677.06元。
    
    2、2014年2月,绍兴白塔与中信银行签订编号为“(2014)信银杭绍最保字第012766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由绍兴白塔作为保证人对中信银行与绍兴爱普特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特公司”)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签署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等值人民币1,300.00万元。
    
    该保证合同对应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因爱普特公司逾期未还,中信银行于2016年提起诉讼,要求爱普特公司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所有保证人即黄一鸣、周美娟、郦祖荣、黄燕儿、绍兴白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法院出具的“(2016)绍越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绍兴白塔应对本金1,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最高额人民币1,3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为本公司收购绍兴白塔并控股前发生。
    
    遵循谨慎性会计原则,截至目前,绍兴白塔对该担保事项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人民币4,000,000.00元。
    
    3、2018年6月,中信银行与绍兴诚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诣公司”)签订编号为“信银杭绍债转2018(06-2)号”、“信银杭绍债转2018(06-3)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信银行将其享有的上述对华夏电源公司、爱普特公司的主债权及对绍兴白塔等保证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债权整体转让给诚诣公司。
    
    二、担保责任被豁免情况
    
    1、2020年9月4日,诚诣公司与许建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诚诣公司将上述合同编号为2014信银杭绍贷字第01389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权利转让给许建林,并于同日向绍兴白塔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绍兴白塔于2020年9月7日收到许建林发出的《保证责任豁免通知书》,许建林就有关(2016)浙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绍兴白塔的担保责任一事,郑重通知如下:
    
    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许建林不可撤销地豁免绍兴白塔在(2016)浙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中的全部保证责任,绍兴白塔的保证责任消灭,绍兴白塔不再对许建林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受让的债权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许建林亦将向本案件执行法院撤回对绍兴白塔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绍兴白塔的全部司法强制措施。
    
    2、绍兴白塔于2020年9月7日收到诚诣公司发出的《保证责任豁免通知书》,诚诣公司就有关(2016)绍越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绍兴白塔的担保责任一事,郑重承诺如下:
    
    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诚诣公司不可撤销地豁免绍兴白塔在(2016)绍越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保证责任,绍兴白塔的保证责任消灭,绍兴白塔不再对诚诣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受让的债权承担任何保证责任。诚诣公司亦将向本案件执行法院撤回对绍兴白塔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绍兴白塔的全部司法强制措施。
    
    3、根据公司与绍兴白塔股东许建林签署的《股权转让暨增资协议书》3.2许建林的陈述与保证/3.2.1关于目标公司/(10)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中约定:“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若目标公司(即绍兴白塔)存在任何其他负债和/或或有负债,许建林应自行承担该债务。一旦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目标公司就任何其他负债和/或或有负债履行清偿责任,则许建林应立即出面予以解决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如果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目标公司承担任何负债或或有负债,许建林应直接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目标公司最终承担了该等债务,则目标公司有权向许建林追偿。”许建林与绍兴白塔于8月27日基于上述事项达成协议:
    
    绍兴白塔被执行的本金2,025,322.94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385,878.54元,合计为2,411,201.48元由许建林自愿依约承担,该款项许建林自愿于2020年9月10日前汇入绍兴白塔账户。因许建林未依据约定向绍兴白塔按时足额支付,导致绍兴白塔向许建林追索的,则由此引起的绍兴白塔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许建林承担。
    
    根据上述约定,9月7日,许建林将2,411,201.48元汇入绍兴白塔账户。
    
    综上所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绍兴白塔在(2016)绍越商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浙0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已被豁免,绍兴白塔因前述裁判文书而被执行的相关款项及对应利息也受到偿还。
    
    三、本次担保责任被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责任被豁免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0。财务上,绍兴白塔将于本年度转回前期已累计计提的预计负债人民币8,800,000.00元。本次转回预计负债将增加绍兴白塔2020年度净利润8,800,000.00元,增加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280,000.00元。
    
    四、备查文件
    
    1、诚诣公司出具的《保证责任豁免通知书》
    
    2、许建林出具的《保证责任豁免通知书》
    
    3、绍兴白塔与许建林签署的《绍兴白塔酿酒有限公司在绍兴诚诣贸易有限公司项下已承担部分的担保责任由许建林自愿承担之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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