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7号
刘延生、史彩霞:
你们作为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6月2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你们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公司直至2020年9月3日对上述减持情况进行披露。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