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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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召开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81002/DH/cj/cm/D40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2020)沪03
    
    破4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债权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四研究所对
    
    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0年8月14日, 公司正式向法院提交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经法院同意,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上午9时
    
    30分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审议表决《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 并于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 对《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经法院同意,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公告了《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会议召开的基
    
    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4日
    
    14: 00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号楼8楼培训厅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4日上午09: 15至09: 25、09: 30至
    
    11: 30、下午13: 00至15: 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
    
    月4日上午09: 15至下午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
    
    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之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
    
    验证文件,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之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7,254,18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54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参加本次会议之网
    
    络投票的出资人共计5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1,817,835股,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7724%。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
    
    出资人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黄新淏 律师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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